2008年10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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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阿姨上班时吵架去世公司赔了15万
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:单位违反劳动法,强制加班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雷子君

  气死人不偿命,但要赔钱。近日杭州余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雇员受害赔偿案件,员工之间吵架气死人,单位被判承担八成责任。而单位之所以要承担责任,一个重要的原因是,该单位违反劳动法规,强制超长加班。
  余杭径山镇的陆阿姨58岁了。今年4月,陆阿姨到一家种业公司上班,做的是拔苗的工作。6月17日,公司为了及时把苗木装运出去,陆阿姨和其他几个员工在公司管理人员的要求下,从早上6点半一直干到第二天凌晨1点,其中只有短时间的休息。第二天7点,陆阿姨又去上班。上午在工作中因起苗数量问题,陆阿姨和汤某、叶某二位工友发生争吵,陆阿姨一急,当场昏倒在地。经过医院抢救,也回天无力,陆阿姨于6月20日去世。
  陆阿姨死亡后,她的家人把雇佣陆阿姨的种业公司告上了法院。他们认为,陆阿姨在工作中遭受工友言语攻击,加上前一天加班后身体很劳累,才导致死亡。陆阿姨的家属要求种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。
  当了被告的种业公司认为自己是无辜的。该公司在审理中答辩说,陆阿姨是在和汤某、叶某争执中情急而死,汤某和叶某是直接侵权人。而根据医院的诊断,陆阿姨患有高血压,自己不顾身体情况与人争吵,导致发病死亡,其本人也有责任。
  余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,陆某是被告公司的雇工,对其在工作中因故死亡,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更值得一提的是,被告公司为利益所驱动,故意违反劳动法规,强制雇工进行超长时间加班作业,使陆某身心疲劳,是导致她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。同时,陆阿姨本身有高血压,不排除是致死原因之一,法院认为,为此她本人也有一定责任。
  法院最后计算得出陆阿姨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医药费等合计18.9万余元。法院判决种业公司承担八成责任,即赔偿15万余元。此外,种业公司还要赔偿陆阿姨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。